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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75********,侗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锦屏县森林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家住房破损严重属于危房,2019年农历9月,锦屏县**镇**村驻村干部通知在外省务工的杨某甲回家重新修建房,杨某甲辞工回家后,经向**镇和**村领导咨询建房相关情况后,镇、村领导要求杨某甲在60多天时间内将重新修建房屋并完工,建议杨某甲采伐其任责山上的木材作为建房材料。杨某甲按要求及时递交了民用材采伐申请到**镇林业站,因采伐证没有尽快办理取得,杨某甲便以建房时间紧迫和为使建房木材尽快晾干为由,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便进入到**镇**村**组自家位于“长湾”(地名)的山场采伐林木。木材砍伐后,因木材未能晾干不能作为建房材料,杨某甲便向他人购买旧房料将房屋修建完工。2020年农历2月,杨某甲担心砍伐在山场的木材变质腐坏,又因准备外出务工,便将在“长湾”山场已采伐的木材以6480元全部出售给同村村民杨某乙、林某某、王某某三人。案发后,经林业技术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对滥伐山场的林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采伐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总蓄积为12.68立方米。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杨某甲滥伐的山场在案发前,其已主动对山场炼山造林,重新栽上杉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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