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同日由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隆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3万元人民币向韦某某购买其在隆安县屏山乡上孟村上孟屯“弥彦”岭的一片林木。2019年9月14日至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情况下,雇请周某某等民工持油锯到“弥彦”岭砍伐他向韦某某购买的林木。9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雇请杨某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到山上装运砍伐所得木材时被隆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对采伐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现场遗留杂木材进行检量,现场遗留的木材有18.225立方米,多功能拖拉机装载的木材有3.025立方米,合计共21.25立方米。经鉴定:采伐地点位于隆安县屏山乡上孟村9林班130、134、135、147小班内,采伐面积39.45亩,采伐树种为八角树、杂木混交林,林地已被清理,只剩下伐根、树枝、树叶、少量原木,没有伐倒木,因此无法使用广西阔叶树二元材积表计算出采伐林木的蓄积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滥伐的树木蓄积量是多少立方米或幼树是多少株的事实未能查清,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