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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伐林木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岑巩县**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岑巩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于同年11月9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岑巩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岑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暂行规定,于2020年12月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 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自己贵 HJ2910号双排座货车去到岑巩县**镇**村“大山”

(地名)集体山,使用手锯将山林中的5株杉木盗伐,并运输至“玉屏县龙兴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500元。

 2.2020年4月28日早上,杨某甲驾驶自己贵 HJ2910号双排座货车去到岑巩县**镇**村“岩上”(地名)集体山,并使用手锯将山林中的5株杉木树盗伐,并运输至玉屏县龙兴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680元。

 3.2020年5月23日早上,杨某甲驾驶自己贵 HJ2910号双排座货车去到“大山”集体山中将5株杉木树盗伐,并运输至玉屏县龙兴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1305元。

 4.2020年5月28日早上,杨某甲驾驶自己贵 HJ2910号双排座货车去到“岩上”集体山林,将5株杉木树盗伐,并运输至玉屏县龙兴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1130元。

 5.2020年5月 30日早上,杨某甲驾驶自己贵 HJ2910号双排座货车去到“岩上”集体山林,将5株杉木树盗伐,并运输至玉屏县龙兴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975元。

经鉴定,杨某甲采伐林种为一般用材林,采伐树种杉木,采伐林木株数25株,立木蓄积3.9691立方米。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悔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补植复绿、修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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