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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在沪暂住在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另处)结伙至本市闵行区**路**号**广场**楼**超市,由杨某乙窃取超市货架上的美可卓奶粉、FERRERROCHER牛奶巧克力、瑞士莲软心特浓黑巧克力、佰斯纳特红松籽仁、蜂蜜柚子茶等商品,并跟随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通过员工通道离开超市,后二人将上述物品分赃自用。经估价,被盗的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1131元。另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当天自行窃得价值200余元的美可卓奶粉2罐。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美可卓奶粉等部分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代表陈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二人结伙共同盗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二人处扣押部分被盗物品,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3.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被盗物品的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的经过。

5.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及杨某乙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及监控截图辨认,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他人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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