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苗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5********,苗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凯里市**庄**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下午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一人窜至凯里市韶山南路大十字地下商业街南11号出入口电梯处,发现被害人王某某上衣荷包里有一部手机,杨某甲就尾随其乘坐电梯,到电梯底部时,杨某甲伸手扒窃王某某放在上衣荷包里的手机,得手后立即离开现场。随后,杨某甲在东方大厦花120元将盗窃的来的手机解锁,又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杨某乙,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48元。案发后,民警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20年10月29日,杨某甲向被害人赔偿8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2月4日,杨某甲已退回违法所得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退回违法所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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