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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申某某、何某某、张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到蓬溪县大石镇乌木咀村5社种植基地盗窃“明日见”柑橘。共盗得“明日见”柑橘29.64千克。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柑橘价值共计人民币1778.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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