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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镇**街**委**组,住址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杨某乙,广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6时50分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渔港加油站加油机内,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的加油卡,随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十加油站盗刷卡内余额4345.4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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