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镇**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上,杨某乙(已提起公诉)、杨某丙(已提起公诉)和张某某(相对不诉)三人在一起喝酒时,杨某乙提出自己从魏某某处要几盆盆景,让杨某丙、张某某去帮自己去搬,两人同意后,杨某乙便叫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帮忙开车。之后,杨某甲便驾驶着自己的双排座小货车将几人拉至甘谷县**镇**铺魏某某所住的农场后门口。杨某乙下车后,发现农场院内无人,便叫杨某丙、张某某从农场后门进入农场院内(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车上等候),在杨某乙的指挥下,三人陆陆续续将十多盆盆景从该院内搬出,放在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车上。在该过程中,杨某乙及杨某丙发现魏某某农场院内装有监控,两人便将东面的监控捣歪。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着装有盆景的车辆载杨某乙几人回杨某乙家。在回去的路上,杨某乙向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提到自己是在没人的情况下搬的盆景,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听后仍将杨某乙等三人及盆景送到杨某乙家中,并将其中2盆开车带回自己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乙处查获盆景9盆,其中沙柳5盆、海棠1盆、水灵木1盆、榆树2盆,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处查获2盆沙柳。经甘谷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以上查获的11盆盆景总价值为人民币2150元,被追回盆景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魏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及其他三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害人魏某某赔偿人民币共计4000元。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28日经由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同时,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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