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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趁其母亲杨某乙睡着之际,将杨某乙手机微信内的31216元人民币偷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然后开车逃至东阳横店。2020年6月30日,杨某甲经杨某乙多次催讨将钱归还给母亲。

2020年7月2日,杨某甲被父母扭送至磐安县公安局新渥派出所归案。同年7月13日,被害人杨某乙对杨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归案前赃款已归还,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已获得家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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