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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外号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22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8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16时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丙经预谋后,在贵阳市白云区**道**项目工地盗窃扣件20袋共计600个后销赃。经鉴定,涉案的扣件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及杨某丙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14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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