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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9********,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3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早上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重庆市南岸区罗马假日小区的车库对面人行道上,发现一未关车窗的小轿车。杨某甲从车窗翻入车内,从该车中央扶手箱内盗走人民币1600余元。

2020年7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重庆市南岸区桃源路美全世界城附近,发现路旁一辆中华越野车的车窗未关。杨某甲遂从车窗翻入车内,从车内中央扶手箱盗走400元人民币。因此事,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2020年9月21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重庆市南岸区美全世界城附近一路口,发现停放在路边人行道上的一辆面包车车窗未关好。杨某甲遂打开车门进入车内,从该车手刹位置附近偷走两包玉溪香烟。

同年9月23日杨某甲被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乙、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录像观看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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