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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1月7日6时30分许,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网咖(**店)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某正在打盹之际,从其上衣左侧口袋扒窃得一部价值人民币5212元的黑色苹果XSMNX型手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20年1月7日主动投案,并归还被害人的手机。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主动投案,退还了被害人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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