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家住云南省**市**县**街道**屯**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1月23日,楚雄市公安局补查后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与楚雄**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纠纷。2020年6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杨某乙、杨某某、黄某某用液压剪将楚雄**公司堆放在**老办公楼旁空地上的电缆线剪成12段后,拉到**市**县。楚雄**工贸有限公司报案后,杨某乙等人将剪断的电缆线送回,共计12段,经测量总长度18.98米。经楚雄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缆线18.98米价值13253.35元,被剪为12段后剩余价值为6824元。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黄某某将电缆线剪断后造成损失6429.35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12月17日,杨某乙、杨某甲、黄某某与楚雄**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楚雄**公司3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某甲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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