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4********,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大道**花园**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开元路花漾城中华面点王吃饭时将店内西南角桌上的一部苹果平板电脑窃走。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苹果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杨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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