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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项目工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8日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8月8日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20年7月31日,本院重新对杨某甲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0时许,在****项目工地内,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到工友杨某乙居住的板房休息,发现杨某乙将一部华为P30手机放在床上,杨某甲趁杨某乙工作时,将杨某乙的手机盗走。

2019年8月2日,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窃的手机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陆元整(4116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甲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自诉。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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