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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47********,家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杨某乙主谋与杨某甲共同盗窃**村光伏电厂C型支架,当晚二人分别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合阳县和家庄镇**光伏电厂的工地内,盗走工地内的130根C型支架,后将盗得得130根C型支架拉至和家庄镇**村北王某某废品收购站内出售,共得赃款700元,杨某乙分得赃款380元,杨某甲分得赃款320元,二人已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所盗130根C型支架价值6175元。所盗支架案发后全部扣押并返还受害人。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案发后全部扣押并返还受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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