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56********,汉族,文盲,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上午9时50分许,杨某丁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村**组因土地纠纷起争执,杨某丁及杨某甲在互相推打后杨某甲倒地,杨某甲现场说“不行了,不行了。打、打他”等言语,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杨某丙、潘某某就对杨某丁进行殴打,杨某乙、杨某丙、潘某某用拳脚打伤杨某丁。经茂南法医鉴定,杨某丁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上颌骨额突、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潘某某的家属与受害人杨某丁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同意不再追究其等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潘某某自动到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民间土地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同意不再追究其等刑事责任,且系初犯、偶犯,均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等规定,决定对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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