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通过使用其妻子李某甲的身份证注册成为“悄悄看”app嘟嘟优品公司会员后,使用该公司“零元购手机”活动引诱他人参与,承诺会员发展新会员有现金或礼品奖励,通过“拉人头”的方式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以此宣传推销,并通过“捷信金融”办理贷款的方式每人缴纳入会费1700元成为其名下会员,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直接发展48名会员,间接向下发展下线最高五层,在其名下共发展会员102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从中提成获利11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书、户籍证明;
2、证人李某甲、白某某、赵某甲、韩某某、徐某甲、马某某、贾某某、闫某某、穆某某、啜某某、杨某乙、王某甲、康某某、孙某某、尹某某、孟某某、胡某某、王某乙、徐某乙、张某甲、蔡某某、李某乙、田某某、甄某某、张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赵某乙、高某某、张某丙、扈某某、史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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