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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组织考试作弊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同年12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9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乙(另案处理)、赖某甲(另案处理)、赖某乙、赖某丙四人商量于2017年9月19日成立河源市东源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河源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签订河源市县级驾驶人全科目考场服务租赁项目合同,即开办**考场,场地设在东源县**镇**村路段。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8年5月开始在考场担任科目二安全员组长。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考场为非法获取巨额利益,按“公司化”管理模式招聘人员,多次(除节假日及停考日外每天均安排作弊)提供有偿作弊服务,并规定各科目考试作弊价格。科目二为场地驾驶考试,考试前,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告知伍某甲、黄某某等引车员当天作弊考生的穿着。考试途中,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人利用对讲机或者口头指挥(俗称“喊桩”)等形式协助作弊考生通过考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河源市**发展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手机等书证、物证;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决定书、现金缴款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材料;

3.证人李某丙、蓝某某、袁某某、伍某甲、石某某、伍某乙、周某某证言;

4.同案人李某乙、赖某甲、赖某丁、赖某戊等人供述;

5.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及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组织实施考试作弊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意较小,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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