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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身份证号码3325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和县**街道**小区**幢**室,现住地云和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云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柳某某(另行处理)作为原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一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其妻子,任该公司总经理。2004年开始,云和县教育局以原云和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持有**公司24万元股权,占股18.75%,由教育局下属的云和县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办公室(以下简称装备办)管理,双方约定股本金保值,不受公司盈亏的影响,股息按每年15%计算,即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每年支付云和县教育局股息3.6万元。

2014年1月份,柳某某为转让公司全部股权,事先让他人(身份不明)伪造了“云和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印章,在云和县教育局及**公司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杨某甲在股份转让协议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后,以500万元的价格将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明知公章系伪造仍为之。后柳某某、杨某甲未依法将所得转让款按比例交付给云和县**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或云和县教育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93.75万元。

另,2008年5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参股协议,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共计拖欠云和县教育局股息共计20.4万元,合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共计114.15万元。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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