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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200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王某甲(已附条件不起诉)因女朋友龙某甲的一些琐事,与王某乙(已附条件不起诉)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两人约定在本区藤桥镇**路**号门口通过打架解决。王某甲纠集王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均已附条件不起诉)、杨某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已行政处罚)并手持臂力器、木棍等在约定地点等王某乙到来。随后,王某乙纠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及龙某乙(已附条件不起诉)、付某某(已相对不起诉)、杨某丙(另案处理)、刘某某(已相对不起诉)等人前来,后双方发生斗殴。王某乙、周某甲、王某丙、王某甲等人均受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均未达到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丙、周某乙、龙某乙、付某某、龙某甲、杨某乙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详情、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臂力器以及木棍照片,鉴定书,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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