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8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以杨某乙为首的犯罪集团成立了一间民间借贷公司“**投资有限公司”,该套路贷公司分工如下:杨某乙主要负责出资(借款本金,租凭场地)、接待客户、与客户沟通;刘某某负责财务记账、对数、转账做假流水;杨某丙、卢某某负责联系客户、签订合同、追债;杨某甲负责介绍客户。该公司使用不需要抵押、不需要信誉,只要上门考察(实际是打探被害人的房产情况及其住所,单位地址)还款能力,以达10分到15分的月息与被害人签订出借人空白的阴阳虚假合同(一份真实借款合同,一份大额合同“比真实借款金额大几万元甚至大一到二倍”),并制作银行流水证实“真实”的借贷关系,若被害人还不上利息,就会上门去追债,等到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时候,杨某乙等人以法院查封甚至强制执行被害人房产的方法,获取高额非法利益;若被害人无力偿还,就强迫被害人重新签订大额的空白出借人借款合同,并转账制造银行流水,再用新的假合同加上旧合同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害人偿还巨额虚假债务的方法,非法获取巨额利益。根据刘某某家中搜查出来的空白出借人合同以及法院调取的与杨某乙等人有关的借贷民事纠纷案卷材料,统计所得涉诉的合同总金额为354.5万元人民币,所有掌握的借款合同总金额为965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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