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2******,彝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共党员,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2018年8月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参与的项目有“马铃薯”、“GK卡”、“中企大圣”、“泰康君盟”、“5G3次方”等。其中参与“GK卡”项目时,收取其妹妹杨某乙3904元、郭某某3904元,并将这些钱包括自己参与的3904元,转给雷某某。事后,这个项目无法兑现,所收的报单费也没有退还被害人,杨某甲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王某某、杨某丙的陈述;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杨某甲无犯罪前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杨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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