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30214471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河源市龙川县**镇**百货后面一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因病于2020年2月17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通过邹某甲在叶谭**柚果场认识了被害人蓝某甲,杨某甲自称杨某乙,专门帮别人做农产品推广,可以帮蓝某甲果场做品牌和做绿色食品认证,因蓝某甲果场的绿色食品认证刚好过期了,就让杨某甲帮办理绿色食品认证续期,杨某甲说可以,但是需要3,500元续期费用,蓝某甲就通过微信转给了3,500元给杨某甲。之后蓝某甲问杨某甲可不可以帮其果场办理农业立项,杨某甲就说他认识人可以帮忙办理,杨某甲就以帮蓝某甲的**柚果场办理农业立项为由骗取了蓝某甲10,500元,其中2,500元为办理农业立项航拍费用,另外8,000元为办理农业立项费用。
2019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又以帮蓝某甲农场申请水肥一体化项目为由骗取了蓝某甲35,200元,其中23,700元为申请水肥一体化的项目的建设材料费用,1,500元为开具发票税费,10,000元为水肥一体化审批下来后的送礼费用。杨某甲得款后并没有帮蓝某甲果场办理到绿色食品认证续期、农业立项和水肥一体化项目,赃款被杨某甲用于日常消费花完了。
2019年8、9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红心柚子约3元/斤、白心柚子约2元/斤的价格从蓝某甲**柚果场拉走了价值约10 万元的4万多斤柚子,从被害人邹某乙果场拉走了价值约7万元的2.5万斤的柚子,从蓝某甲的果场拉走了属于蓝某乙的9,699斤红心柚子,价值29,097元。接着杨某甲将这些柚子以红心柚子约2元/斤、白心柚子约1.4元/斤的价格卖了3.8万斤给超市老板杨某丙,得款60,000多元。将较差的柚子以0. 8元/斤的价格卖了3万6千斤给由邱某某、詹某某、欧某某三人得款28,000多元。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经蓝某甲介绍认识李某甲,杨某甲自称杨某乙,称可以帮李某甲果场申请一个扶贫项目和扶贫款,并以此为由,骗取了李某甲82,280元,其中40,000元某乙李某甲和他侄子李某乙在其蓝口镇蓝口居委会新街家通过现金的方式拿给杨某甲,另外42,280元通过微信转给杨某甲。杨某甲得款后并没有帮李某甲的果场到相关部门办理扶贫项目和扶贫款,赃款82,280元被用于日常消费花完了。
被害人吴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比华利山庄经营一家美宜佳便利店,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居住在吴某某经营的美宜佳店的楼上,两人是邻居关系,并且杨某甲多次向吴某某自称他是开农场开公司的老板,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杨某甲以要送烟给领导的名义在吴某某经营的美宜佳店内分别约以258元/条、470元/条、780元/条的价格拿走了芙蓉王香烟十六条、硬中华香烟六条、软中华328香烟十六条,共三十八条价值约19,000元的香烟。这些香烟部分被杨某甲送人,部分被杨某甲以芙蓉王200元/条、硬中华400元/条、软中华328香烟650元/条的价格卖给源城区老城车站附近和学生路的烟档,得款约5,000元被杨某甲用于日常消费花完了。
综上,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合计诈骗财物335,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截图;
2.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现场照片笔录;
3.被害人蓝某甲、李某甲、邹某乙、曹某某、蓝某乙、吴某某、刘某某陈述;
4.证人詹某某、李某乙、邹某甲、杨某丙、欧某某、邱某某交等人证言;
5.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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