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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嘉园**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山东省淄博张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18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0日,杨某乙(另案处理)在老挝境内泰国**公司期间化名“吕某某”冒充高富帅用公司发的手机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认识李某某,并要求添加微信,在聊天中了解到李某某的姓名、经济状况后慢慢的取得被害人李某某信任, 吕某某(杨某乙) 对李某某讲,我在一款网易旗下的竞彩平台上每天都可以挣到钱,将公司制造虚假挣钱图片发给对方诱骗李某某充钱, 并将本公司操控APP提供给被害人, 被害人李某某按照吕某某(杨某乙)所发来APP扫描二维码下载了这款“竞彩平台”充钱,后被诈骗人民币1177963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交代,其从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的外环东路最角落的一个隧道里面墙壁上看到一条名叫**公司的海外招聘广告,上面留的联系方式有微信和电话,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添加了对方的微信账号, 加上对方以后,和对方聊了一下去了老挝以后工作的工资与工作方式, 和对方聊天知道,对方的工资在8000-10000元左右。然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去的老挝,去了老挝以后有一名叫小王的人去接的杨某甲,接上杨某甲以后,告诉其去一个叫**私厨的地方做采购,第二天小王就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安排到了厨房做采购,小王然后给杨某甲一部工作手机,二手的苹果6手机, 并告诉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让其负责订购来公司和回国员工的机票,小王通过工作手机把需要订票人员信息发给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杨某甲给员工订购机票, 一直到2019年5月份公司解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离开老挝。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老挝**公司总共挣了工资42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是诈骗公司仍然为其提供后勤服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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