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因涉嫌诈骗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毕春媛,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12日杨某甲隐瞒与通辽市杨某乙欠债43万元的事实,杨某甲明知受害人王某某以18万元取不回来捷豹车的情况下,捏造事实,骗王某某用18万元就能将该车取回,后王某某用18万元未能将该车取回,随后杨某甲通过杨某丙筹集25万元,将杨某甲欠杨某乙款的欠款全部还上,事后杨某甲将车变卖38.5万元,还杨某丙9.8万元,诈骗王某某8.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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