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经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9********,汉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29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通过在“梦幻西游”游戏及相应的游戏QQ群等地发布虚假广告,谎称可以向其它玩家提供“高等级”游戏账号以“出租”、“代练”等服务,后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后,通过直接将被害人拉黑等方式,先后三次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余某某、许某某共计人民币4002元。
1.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802元。
3.2020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20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上述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余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作案时系在校生,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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