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8〕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6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7年6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12月7日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2018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姚某某、周某某经商量决定使用“透视麻将”和“隐形眼镜”(该麻将背面在特殊光线下可以显示特殊符号,特殊符号与正面图样一一对应,通过佩戴对应的眼镜肉眼可以看到麻将背面的符号,从而确认麻将正面图样)的到麻将馆通过作弊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随后杨某乙购买了“透视麻将”和“隐形眼镜”,由姚某某到本市**镇**村杨某丙家的麻将馆把普通麻将偷换成“透视麻将”,然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四人佩戴“隐形眼镜”到麻将馆打麻将,通过看穿底牌的方式作弊骗取他人财物。2月中旬至3月初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一伙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9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等四人供述在杨某丙家共计骗取被害人6000余元,与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数额无法对应,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诈骗数额。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诈骗行为时,其数额是否达到诈骗构罪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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