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现租住长沙县**街道**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于9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5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杨某乙(已起诉)想通过帮人发信息赚钱,并于同月14日与人合伙租住了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07栋5
08房,作为发送诈骗短信的场所。5月1日,杨某乙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叫来帮忙一起发送诈骗信息。至2020年5月3日止,杨某乙伙同杨某甲共发送诈骗短信47600余条,杨某甲从中获利1300元。案发后,杨某甲的非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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