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注册成立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经营房屋租赁业务,其设立营业网点,招聘员工,从房主手中租房,与房主签订合同,再将房屋出租给房客,以及其他房屋租赁中介业务。
2018年9月,**网络公司以2900元每月的价格从房主李某甲手中租下鼓楼区**路**号**小区**室,合同期限两年,后以2700元每月的价格将该处房屋租给王某某,王某某实际支付半年房租以及其他费用等共20837元, **网络公司支付两个月的租金和一个月的押金共计8700元给房东。**网络公司后因经营困难合同难于履行事发,事发后杨某甲赔偿各相关人员损失。
2018年8月,**网络公司以3000元每月的价格从房主李某乙中租下鼓楼区**路**号**小区**室,合同期限一年,后以每月2700元的价格将该处房屋租给杨某乙,杨某乙实际支付半年房租以及其他费用等共计20775元,**网络公司实际支付李某丙两个月租金6000元。**网络公司后因经营困难合同难于履行事发,事发后杨某甲赔偿相关人员损失。
本院认为,杨某甲经营的**网络公司在房屋托管出租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内容,且案涉金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10万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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