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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林院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住内蒙自治区和林格尔县******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杨某乙酒后到范某某家砸门,范某某开门后与杨某甲发生厮打,致杨某甲轻伤。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0日对范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5年1月5日,杨某甲对被范某某殴打所致伤情以骑电动车摔倒受伤为由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16520元理赔金。2015年6月26日,杨某甲将获得的16520元保险理赔金退还给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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