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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之父杨某乙生前系本市五级伤残军人,就医诊疗全额享受医保军残补助资金报销。2015年9月8日,杨某乙因病去世。自2015年10月8日至2020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持其父杨某乙医保卡继续使用,到静海区医院、静海区中医院、静海镇卫生院等医院,采用门诊挂号的方式为自己及家人长期购买药品,经审计部门审计,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共计骗取医保军残补助资金303995.1元。2020年4月1日,天津市审计局向天津市公安局移交线索。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西翟庄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杀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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