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村,现住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因涉嫌诈骗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奈曼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杨某甲为了扩大养羊产业,先后从梁某甲处借款3万元,从牟某某处借款2万元,从杨某乙处借款6万元、从王某甲处借款4万元、从任某某处借款3万元钱,并且还在张某某处赊购二十来只羊羔,约定将羊卖掉后就还这几人的欠款。后期因杨某甲养羊亏本无能力偿还以上几人的欠款。2015年8月,杨某甲将自家的50亩地中的西侧10 亩承包给了梁某甲,承包期限为10年,用来抵其欠梁某甲的债务;将剩下的40亩地中西侧的13亩地承包给了牟某某,承包期限为10年,用来抵其欠牟某某的债务;2015年8月26日,杨某甲将剩下的27亩地中西侧的20 亩承包给了杨某乙,承包期限为10 年,用来抵其欠杨某乙的债务;2015年10月3日,杨某甲又将自家50亩地中东侧的27亩( 其中含己经承包给杨某乙的20亩地)承包给了王某甲,承包期限为9年,用来抵其欠王某甲的债务,并且并未告知王某甲其承包的27亩地中已有20 亩地承包给了杨某乙。2016年2月7日,任某某的妻子尉某某向杨某甲催债,杨某甲无力偿还,尉某某称其以5万3千元现金承包了杨某甲约50 亩地,承包期限是10 年,而杨某甲并未告知尉某某及任某某这50亩地已经承包给了梁某甲、牟某某、杨某乙、王某甲等人。2017年3 月,杨某甲将其50 亩地中东侧的9亩地承包给了张某某,承包期限为9年,用来抵其欠张某某的债务,随后带着妻子梁某乙到霍林郭勒市打工,并且更换了联系方式。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对其以抵账的方式将地承包给梁某甲、牟某某、杨某乙、王某乙当等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其是以抵账的形式将地承包给了任某某,未收到现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奈曼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杨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