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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8〕407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3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审查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4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伙同汪某某、杨某乙(上述两人均另案起诉)明知自己倒卖的银行卡系提供给诈骗分子用作诈骗转移赃款使用,仍然进行倒卖,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7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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