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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2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因犯受贿罪,2010年6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4月8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5月8日两次将本案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3月26日、6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3日,廖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后,共同出资租赁杨某乙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的房屋,成立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廖某某担任公司**,周某某担任公司**,二人先后招募何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公司**,招募申某某、濮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接受廖某某游说,冒充**公司出资人。上述人员通过采取网络、电话联系等方式寻找具有资金需求客户,谎称**公司具有融资借贷实力,骗取客户前来公司洽谈贷款事宜,假意为客户办理贷款融资业务。在此过程中,上述人员按照固定套路,分工合作骗取他人财物,即在与有资金需求的被害人取得联系后,先期安排人员前往被害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获取被害人企业、资金信息,谎称可以提供贷款,骗取被害人信任,期间由被害人安排食宿、接待、吃请等;后电话告知被害人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发放贷款,骗取被害人前往重庆**公司面谈签订协议,期间以为能够尽快落实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到其指定的烟酒店、饭店、娱乐场所等购买名贵烟酒、请客吃饭、唱歌,从中获取返现牟利;之后,以办理增资、缴纳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多种名义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最后,假借客户资质、股权或抵押物不达标,不符合第三方担保等条件,设置障碍,制造被害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贷款的假象,拖延放贷直至被害人被迫弃贷,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对诈骗所得,由廖某某、周某某按照比例分配给洽谈业务的人员,剩余所得由廖某某、周某某二人进行平分。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廖某某、濮某某、何某某等人伙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以**公司的名义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320000元。其中,2018年12月21日至23日,杨某甲配合濮某某冒充**公司人员一起前往被害人公司进行考察,后按照考察人员每天300元的报酬获利600元。被害人杨某丙来到重庆后,杨某甲受廖某某等人邀约,参与杨某丙请客吃饭、在KTV唱歌娱乐等活动。之后,何某某冒充财务部长以办理增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增资服务费3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杨某甲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明知**公司在从事诈骗活动而仍参与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对杨某甲退出的赃款随同案其它案件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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