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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赌博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公诉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5********,侗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园**栋**单元**房,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7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证据不足,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6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黎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以来禹某某利用赌博网站接受下家刘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龙某某、吴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刘某乙、杨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丙(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投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经调取禹某某与上述涉案人员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取证,涉赌流水交易金额(含进账和出账)达20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2012年3月14日至2018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向禹某某投注,累计赌资共计人民币2421704元,本案仅有杨某甲向禹某某购买“地下六合彩”的相关证据,没有杨某甲聚众赌博或者是以赌为业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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