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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36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4********,住址及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宁德海警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年6月22日将本案退回宁德海警局补充侦查,宁德海警局于7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浙椒渔运*****”改装渔船。同年11月6日17时许,林某某经事先联系,雇佣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当水手,驾驶“浙椒渔运*****”船空舱从连江安凯乡半山码头出发,于次日0时许抵达黑岩岛附近海域(北纬26度22分、东经120度05分),从一艘改装油船上接驳一批无合法手续的柴油。同案人林某某驾驶“浙椒渔运*****”油船航行至连江县黄岐附近海域抛锚,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乘坐小船将事先联系好的水手董某某、杨某乙接上“浙椒渔运*****”油船,后驾驶浙椒渔运*****”油船前往小西洋岛海域准备售卖该批柴油时被宁德海警局当场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理货鉴定,该次查扣成品油为“0号”柴油,实衡重量为67.67吨,经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走私柴油价格计人民币37.0832万元,经宁德海关计税该案涉嫌偷逃税款计人民币15.388504元。

2019年11月7日11时25分,宁德海警局在霞浦县小西洋岛附近海域当场查获“浙椒渔运*****”油船,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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