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住四川省西充县**镇**路。因涉嫌重婚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1991年以曾用名杨某乙与李某某在西充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叫杨某丙。2003年12月8日,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杨某甲又以杨某乙之名与李某某于2006年8月9在西充办理婚姻登记复婚。2011年5月12日,杨某甲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贺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2019年7月13日,杨某甲与贺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离婚。现杨某甲与李某某、贺某某二人均已解除婚姻关系。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补偿李某某及杨某丙78万元并取得谅解,李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杨某甲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补偿并取得谅解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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