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民环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76********,云南省大理市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村**组**号。于2020年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4月24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延长起诉审查期限15日2次。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根据大理市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督查工作省级移交我市疑似变化图斑1210个中上关镇涉嫌违法使用林地图斑案件移交函》的要求,于2018年10月12日对301号图斑进行调查。经查,该图斑位置位于大理市**镇大把关村委会青花坪村朵秀山,属于青花坪村集体的林地。该图斑系青花坪村村民杨某甲从2012年开始到2013年,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逐年在其父亲杨某某(已过世)开垦的山地的基础上扩大开挖而成,并种植农作物(包谷)至案发。经聘请大理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种植包谷占用林地10.7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采伐或损毁林木554株(其中幼树45株),林木蓄积3.8立方米。其中杨某甲扩大开挖5.88亩,林种为用材林,采伐或损毁林木554株(其中幼树45株),林木蓄积3.8立方米。杨某某开挖4.85亩,地类为无立木林地,林种为其它,无林木蓄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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