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企业管理者,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湖南道县寿雁镇某某有限公司宿舍。2018年3月9日任某某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投厂后,在道县寿雁镇梅子园村矿区进行石灰石开采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矿渣,公司并向某某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新增矿山排土场用地,某某项目指挥部于2017年11月将“弯子里”山场租给该公司作排土场使用,租期50年;被不起诉杨某甲到任后安排公司的行政副总经理于2018年3月14日和6月25日两次向道县林业局申请办理矿山排土场(“弯子里”山场)林地使用手续,因该山场属于国家级公益林不能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故“弯子里”山场没有办理出林地使用手续。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作为某某有限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公司的生产运营管理属于其职责范围,明知“弯子里”山场没有办理出征占用林地手续,就同意公司的生产部门将采矿区的矿石废渣排放在梅子园3组的“弯子里”山场。经林业技术鉴定:某某有限公司堆放废弃矿渣占用林地伍拾柒点伍(57.5)亩,其中乔木林地面积贰拾叁点贰(23.2)亩(优势树种是阔叶树)灌木林地面积叁拾肆点叁(34.3)亩,占地林地都是林地保护一级,均为国家级公益林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物证;3、现场勘查笔录和补植复绿现场勘查笔录;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5、违法占用林地线索移交表;6、证人证言;7、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某某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担任该公司的执行总经理只有一年多时间,该公司在其到任之前就已经确定租用该山场为排土场,其到任后出于企业生产安全考虑同意了在该山场排矿渣造成了林地被毁坏,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能认罪悔罪,又亲自安排公司积极向林业部门缴纳补植复绿费并将被毁林地进行了专业的补植复绿,恢复了生态环境。其主观恶性不大,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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