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暂住苏州市吴中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先后在其上级团队负责人业务总监薛某某、业务经理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的管理、安排下,公开宣传白银理财业务项目,吸引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进行投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8.8%-11.3%不等的年利率以吸收公众资金。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通过发放传单的方式,先后招揽、吸纳洪某某、王某某等6人,吸收资金数额达人民币288.8万元,损失数额达人民币94.798万元。

2019年3月29日,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

2019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信息、报案登记表、咨询服务协议、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