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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6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南**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6日,王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三门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三门峡**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9月28日,王某某注册成立三门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河南**农业有限公司。期间,王某某在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牧场万头奶牛养殖项目可获取高额回报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在王某某的领导下,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共计吸收存款23万元,截止2015年8月31日未偿还23万,扰乱了金融秩序,期间,杨某甲共获取非法收入54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了全部储户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王某某案件材料、刑事判决书、河南**农业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借款协议、收据、欠条、退赃票据、近亲属关系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刘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卫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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