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职检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7********,苗族,中专文化,贵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凯里市**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因系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2020年8月4日至2020年8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王某某、谭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黔东南分公司为平台,许以月利率、预期红利共2.5%、3%的高利回报,利用该公司门口的LED电子显示屏宣传公司信息,和以公司股东、员工介绍他人将资金投资到公司给予投资总金额0.15%、0.3%的提成作为绩效奖励的方式,鼓励公司股东、员工对自己的亲友、熟人进行宣传将资金投入**黔东南分公司有月利率、预期红利共2.5%、3%的高利回报,以人传人、口口相传的形式对外宣传,王某某、谭某某采取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理财)、临时拆借协议等方式,向公司股东、员工和社会不特定公众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吸收资金。王某某、谭某某又将吸收来的资金以月息4.5%至6%高利放贷给杨某乙、罗某某、凯里市**置业有限公司等个人和单位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利率差从中牟利。2015年9月,因放贷资金未能收回,王某某、谭某某无力向投资人返本付息,产生大量诉讼和民间纠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2013年,杨某甲经他人介绍到**黔东南分公司从事电脑、网络维护工作和担任王某某的驾驶员,期间,王某某将自己非法吸收资金所得绩效分给杨某甲3600元。2015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甲使用其工商银行卡号622220824070********的银行账户帮助谭某某、王某某向部分投资人支付付息、退还本金。
案发后杨某甲已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3600元。
本院认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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