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4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决定并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爷爷杨某乙于四十年前将一支火枪交给其保管,杨某甲一直使用该火枪用于打猎,2020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甲家收缴了该火枪。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甲持有的火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年满75周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已上缴桃源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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