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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61********,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现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黄果树旅游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果树旅游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4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4月24日,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其父去世后遗留火药枪两支。杨某甲将两支火药枪收存和保管,放置在家中卧室。2012年搬家后,杨某甲将两支火药枪放置在家中存放杂物的房间角落,一直未将该两支火药枪送交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11月14日晚,其子杨某乙(另案处理)携带其中一支火药枪与朋友上山打猎,后与人争执。遂案发,上述两支火药枪先后被公安机关收缴。杨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收存和保管两支火药枪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鉴定,上述两支火药枪,被携带外出打猎的一支机件完整,性能正常,能够有效发射;另一支扳机缺失且击锤锈蚀严重等,不具备检验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相关单位清查收缴枪爆物品工作方案等。2.证人证言:肖某甲、封某乙、周某某及杨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杨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公司法鉴痕字(2019)**号枪支弹药鉴定书。5.现勘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又未实际使用涉案火药枪,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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