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现住石城县**乡**村**街,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带电鱼设备及一个白色塑料桶来到**乡**村**大桥河段电鱼。杨某甲用电鱼设备在河里电鱼约两分钟后,被石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发现,杨某甲扔下电鱼设备逃离了现场。后民警到杨某甲家中口头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本次电鱼过程中,杨某甲未捕捞到鱼类或其他水产品。经查,杨某甲捕鱼的**乡**村**大桥河段属赣江源斑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捕。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捕到鱼类或者其他水产品,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一贯或者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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