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与陶某某、杨某乙约好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高台小学下的河沟洗澡,在洗澡时发现河里面有鱼,杨某甲提议拿渔网来网鱼,陶某某和杨某乙表示同意。杨某甲赶回家拿渔网来到河边,杨某甲和陶某某下河网鱼,杨某乙在岸上观看,一直到15时许,杨某甲和陶某某正在收网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调查,杨某甲、陶某某等人使用网目尺寸为2cm的渔网捕捞鱼达2.15kg。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购买鱼苗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且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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