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在禁渔期间内,与杨某乙在镇远县都坪镇地花行政村亮溪组的河里使用电鱼机捕鱼,共捕获80条鱼。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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