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5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太仓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杨某丙、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长江江苏省太仓市七丫口附近水域,共同使用三层刺网捕捞鳊鱼、鲤鱼等长江水产品共64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602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渔获物及刺网(照片);
2.辨认地图;
3.证人杨某乙、杨某丙、顾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6.太仓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鉴于其实施捕捞的时间未在传统禁渔期范围内,且捕捞的数量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