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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40111765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宁乡县**派出所**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1日,肖某某(已判决)分两次以315-330元/斤的价格出售冰冻穿山甲34.1斤给徐卫东(已判决),徐卫东将其中28.9斤以350元的价格转卖给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杨某甲支付货款10115元;杨某甲收货后将冰冻穿山甲加价转卖给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另案处理),收取货款11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肖某某、徐某某、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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